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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呈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呈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呈,男,原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江都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呈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呈任职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联系洽谈了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贝雷片运输业务,约定运费人民币90000元,在货运至目的地后由收货方支付。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四批次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履行了该运输业务,被告人张呈在具体承运过程中,以承运方垫付运费为由从任职公司预支油卡、运费;同时,让驾驶员先垫付每批次运输所需费用后收取了运费。之后,被告人张呈又以驾驶员名义向任职公司填制了相应预付款及剩余费用的报销凭证。被告人张呈通过前述方式从任职公司共套取款项计人民币73100元,用于了个人花销。本案因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索要运费而案发,被告人张呈闻风逃匿,后于2014年11月2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又查明:案发后,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回油卡内油费13322.48元,被告人张呈赔偿了人民币30000元,并与公司就剩余损失达成分期赔偿协议,丹阳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呈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员工档案登记表、承运合同、报销凭证、银行转帐凭证,证人朱某、陈某的证言,陈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刑事判决书、欠款说明、承诺书、申请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呈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单位就损害赔偿事宜调解处理,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菊霞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烨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