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东朝诉刘新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朝,刘新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78号原告:赵东朝,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刘新庆,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朝诉被告刘新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东朝负担。审判员 贾学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