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邢宪锋与王胜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宪锋,王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409号申请人:邢宪锋被执行人:王胜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胜军银行存款300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指定帐号。二、冻结被执行人王胜军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