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同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丁小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同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丁小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安徽同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720449-0。法定代表人:马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98518-9。法定代表人:邵江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小艺,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临商贸有限公司、丁小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