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兴才、但瑞娟申请执行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才,但瑞娟,罗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才,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但瑞娟,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滔,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兴才、但瑞娟申请执行罗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罗滔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