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玲玉、魏丽娇与魏丽娇、杨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玉,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04-1号原告孙玲玉。被告魏丽娇。被告杨俊平。被告魏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玉诉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20000元及其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