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士振,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游立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