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泊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