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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泊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耿艳海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