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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何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魏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