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瑞士与张成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杨瑞士。被告:张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士与被告张成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士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瑞士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