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文强与朱登辉、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强,朱登辉,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崔文强。联系电话。被告朱登辉。联系电话。被告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205国道北侧唐柏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宝银,该公司职工。联系电话(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负责人张素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职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强与被告朱登辉、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崔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崔文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