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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纪洪玲,德惠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