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萍萍与李建斌、李宝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萍萍,李建斌,李宝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俞萍萍。被告:李建斌。被告:李宝仙。委托代理人:李建胜。原告俞萍萍为与被告李建斌、李宝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萍萍,被告李宝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萍萍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3月13日,原告为被告李建斌在台州银行办理的大唐信用卡提供担保,信用额度50000元。同年6月24日经原告同意,该信用卡额度提高到10000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被告李建斌持卡循环取现透支。截止2014年6月1日欠台州银行本金897140.4元,利息13041.11元,滞纳金20010.7元及费用179元。2014年7月10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李建斌归还上述尚欠的款项,原告负连带责任。现该案以全案了结,被告李建斌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为其代付了10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0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宝仙答辩称:本案与其无关,被告李建斌透支时两被告已离婚。双方于1997年4月1日结婚,于2012年5月25日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原告为被告李建斌在台州银行办理的大唐信用卡提供担保,信用额度50000元。同年6月24日经原告同意,该信用卡额度提高到10000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被告李建斌持卡循环取现透支。截止2014年6月1日欠台州银行本金897140.4元,利息13041.11元,滞纳金20010.7元及费用179元。2014年7月10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李建斌归还上述尚欠的款项,原告负连带责任。现该案以全案了结,被告李建斌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为其代付了102000元(其中2000元于2014年12月29日代偿;100000元于2015年1月26日代偿)。另两被告于1997年4月1日结婚,于2012年5月25日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4)台路商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付款委托书二份、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明一份、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各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俞萍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债务人即本案被告李建斌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建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建斌在银行的透支,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以后,故原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透支款系两被告共同使用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李宝仙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利息部分的损失应当从原告实际支付代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俞萍萍代偿款102000元利息(其中200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起;100000元自2015年1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萍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保全申请费1280,合计3620元,由被告李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