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左中旗汇丰粮油有限公司、来向军、郭宝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科左中旗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来向军,郭宝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新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佳,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左中旗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中旗。法定代表人来向军,总经理。被告来向军,男,蒙古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郭宝秋,女,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科左中旗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来向军、郭宝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宝秋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宝秋的起诉。审 判 长 包长江审 判 员 郭 民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