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翟月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翟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纪淑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翟月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翟月华。本院在执行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翟月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保全查封了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青县县城黄河路北侧、西外环以西房地产(房产、土地分别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高青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高青支行支行),产权证号分别为09-0017862、建筑面积1210.35㎡,09-0009527、建筑面积11511.93㎡,09-0017861、建筑面积3320.39㎡;土地证号高国用(2006)第0376号,面积24660.73㎡。2015年3月1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翟月华与吕红英共有的(登记吕红英名下)坐落于张店区丽景苑小区7号楼2单元4层东户房地产,产权证号:02-1004175;土地证号:淄国用(2009)第A06419号;同日轮候查封了翟月华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查封了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CE2338。2015年3月3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青县县城黄河路北侧、西外环以西房地产(房产、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高青支行支行),产权证号为09-009752、建筑面积2106.16㎡;土地证号:高国用(2011)第1530号,建筑面积3666.40㎡;高国用(2014)第0147号,建筑面积17603.30㎡。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变现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翟月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翟月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829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