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祝炘与应瑞华、应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祝炘,应瑞华,应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880号申请执行人吕祝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颖颖、俞薇薇。被执行人应瑞华。被执行人应江锋。原告吕祝炘与被告应瑞华、应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应瑞华、应江锋应共同归还给原告吕祝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支付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期内利息、逾期违约金,并支付原告吕祝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00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于2015年4月1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应瑞华名下的浙D×××××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应江锋名下的浙D×××××车辆,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8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