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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健源与苏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健源。被告:苏华伟。本院在审理李健源诉苏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唐华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春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