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叶,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许志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周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在网上认识,陈某帮助张某购买了四台苹果5手机。后陈某虚构其可以帮助张某大量购买苹果5、苹果5s手机的事实,先后三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2000元,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之后,陈某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张某催款。2014年10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193弄“网鱼网咖”网吧,被告人陈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4年10月22日,陈某被办案单位押解回石家庄市。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诈骗所得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张贵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