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学旺与周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旺,周玉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学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周玉军,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李学旺与被告周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