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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邱玉香、刘国奎、刘国柱、刘国年、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邱玉香,刘国奎,刘国柱,刘国年,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被告邱玉香。被告刘国奎。被告刘国柱。被告刘国年。被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邱玉香、刘国奎、刘国柱、刘国年、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邱玉香已向原告偿还了本案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以被告邱玉香已向原告偿还了本案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