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十堰东城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凤凰沟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东城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普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程,该公司经理。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东城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6元,原告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769元。审判员何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