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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一宁申请执行肥乡县供电公司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宁,肥乡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宁。被执行人:肥乡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朝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