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一宁申请执行肥乡县供电公司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宁,肥乡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宁。被执行人:肥乡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朝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