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代其祥与杨祥,殷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其祥,杨祥,湛华,陈宾,杜光政,殷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代其祥,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培良,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祥,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湛华,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宾,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光政,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锐,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其祥诉被告杨祥、殷锐、陈宾、杜光政、湛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其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其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其祥负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