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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曹玉桂与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桂,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121号原告曹玉桂。委托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本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桂诉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为7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伟人民陪审员  李震人民陪审员  兰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