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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484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美丽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林,孙美丽,金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484号-2申请执行人马敬林,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美丽,女,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金兰友,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3000元。帐号:604733001200424560。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