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石冶、祝贵庆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石冶,祝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人富成坤,男,行长。委托代理人闯少平,男,职员。委托代理人马波,男,职员。被执行人石冶,男,50岁。被执行人祝贵庆,男,45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石冶、祝贵庆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