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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石冶、祝贵庆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石冶,祝贵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人富成坤,男,行长。委托代理人闯少平,男,职员。委托代理人马波,男,职员。被执行人石冶,男,50岁。被执行人祝贵庆,男,45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申请执行石冶、祝贵庆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