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翠叶、郭晓枫与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叶,郭晓枫,梁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翠叶,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晓枫(曾用名郭肖风),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贵祥,男,成年,汉族。被告梁变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诉被告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叶、郭晓枫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叶、郭晓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