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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翠叶、郭晓枫与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叶,郭晓枫,梁变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翠叶,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晓枫(曾用名郭肖风),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贵祥,男,成年,汉族。被告梁变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诉被告梁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叶、郭晓枫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叶、郭晓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翠叶、郭晓枫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