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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继文与大同市南郊区北宋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文,大同市南郊区北宋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文,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北宋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40211110000065,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北宋庄村。法定代表人任有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北宋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执行款2155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元,执行费3212元,合计224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北宋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张富贵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