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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与宁波国贸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宁波国贸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32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罗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曼哈顿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3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