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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雪兴诉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兴,汪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江雪兴,女,汉族。被告汪彪,男,汉族,系原告之子。原告江雪兴诉被告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雪兴、被告汪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之子,被告因购房、结婚装修等共计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2014年4月份,被告出具借条认可“因生活中用了江雪兴12万元,要还给她12万元”。2014年8月,原告因被告不支付赡养费,诉至法院,双方之前的信任关系荡然无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及时还款,被告迟迟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12万元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反反复复的胁迫我,总是闹,我就写了这两份欠条。我在生活当中确实是用了原告的钱,但是具体多少我没有记账。原告现在要我还钱,我没有能力偿还,因为我工资不高,还要支付小孩的生活、教育费用,我现在还在租房子住,每月房租700元,还要为小孩以后的学习准备些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内容“因在生活中用了江雪兴12万元,要还给她12万元”、“因结婚用了江雪兴的钱,所以欠她12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欠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欠条内容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雪兴欠款12万元;二、驳回原告江雪兴其它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汪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