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包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