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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包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