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鲁衍林与周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衍林,周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鲁衍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周生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鲁衍林与被告周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生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衍林诉称,2012年4月9日,被告周生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约定如不还款被告自愿将太阳城小区的一套房产转让给原告,该笔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7月偿还原告120000元,下欠12000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被告周生进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周生进向原告鲁衍林借款2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严林现金贰拾肆万元正(240000.00),借款人周生进,2012年4月9日,如不还款(周生进)自愿将太阳城小区一套房转让严林”。同日,原告鲁衍林通过郓城建设银行东门街储蓄所转账交付被告周生进187000元。对剩余借款53000元的交付事实,原告鲁衍林陈述因当时自己银行卡上钱不够,原告叔兄鲁伟又通过网上银行从其农业银行卡上转付给被告53000元,因该银行卡已消户,现无法提供交易记录。2013年7月被告周生进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120000元,后无法找到被告,下欠借款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和郓城县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02年4月9日,被告周生进向原告鲁衍林借款240000元,由借条和银行转账交付明细证明,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下欠其借款120000元,被告应诉后未到庭抗辩和提出反证,故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周生进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进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生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鲁衍林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周生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周审 判 员 马传喜人民陪审员 徐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全民注: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