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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闫玉娥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45号本院2015年3月13日对原告闫玉娥诉被告阮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倒数第五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闫玉娥负担50元,被告阮从伟负担1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按2686元收取,由被告阮从伟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