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旭钦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钦,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85-3号申请人:王旭钦,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被执行人:张维,寿光市北大领世郡小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维所有的房产一套(寿光市玫瑰园富地中心A-1707)建筑面积90.19平米,评估价396600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96600元,经拍卖,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03399元,变卖期间,买受人田雨龙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303399买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维所有的房产一套(寿光市玫瑰园富地中心A-1707)变卖给买受人田雨龙(身份证号码:××)所有,并将该房产登记到田雨龙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