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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某、胡某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扣划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丁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胡某,系丁某妻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丁某、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某、胡某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某、胡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某、胡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愉乐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