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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自愿到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秦红军审判员  李庭建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