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友好协商,自愿到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秦红军审判员 李庭建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