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隋德成与张郡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德成,张郡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隋德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树文,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郡臣,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德成诉被告张郡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隋德成减半负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鸿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