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宁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石磊,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石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廊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廊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