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XX与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XX,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2号原告崔XX,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三庆,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明与被告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三庆返还超付的劳务费用。因本案必须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劳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马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