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胡新武与长沙青竹湖外国语学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武,长沙青竹湖外国语学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胡新武。被告长沙青竹湖外国语学校。委托代理人唐智国,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雪娜,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武诉被告长沙青竹湖外国语学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新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新武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