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梁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用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华,许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梁丽华,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用庆,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用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用庆拒不执行(2013)文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用庆赔偿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