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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和平与被上诉人孙林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和平,孙林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平,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林平,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孙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孙林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和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和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和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孙和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