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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舒谭因与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舒谭,男,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富强,男,生于1980年5月18日,汉族,住渠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系刘富强朋友。再审申请人舒谭因与被申请人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舒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