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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罗瑞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新昌新市路2号。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瑞英。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罗瑞英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安监管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6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瑞英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岳昌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