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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涂登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涂登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涂登娟,女,汉族,1973年4月4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涂登娟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涂登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涂登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登娟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