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文利与田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利,田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杨文利。被告田胜涛。本院在审理杨文利诉田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杨文利负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