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文利与田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利,田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杨文利。被告田胜涛。本院在审理杨文利诉田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5元,由原告杨文利负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