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名贵申请执行刘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名贵,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名贵,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刘跃忠,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王名贵与被执行人刘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和解并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官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