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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修贵与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匡益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贵,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匡益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修贵。被告: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9号1-1。被告:匡益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楼。代表人:朱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庆、余婷,均系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贵诉被告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匡益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修贵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