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岳某,女,1980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