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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岳某,女,1980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