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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爱霞与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霞,周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杨爱霞。被告:周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霞与被告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收费288元,由原告杨爱霞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冉相关法律文书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